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第三點第四點修正: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25-10-01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第三點、第四點修正:
(一)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
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會見特定人員通報表,通報
所屬機關學校,由所屬機關學校通報陸委會。
(二)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港澳官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等。
(三)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二、公告宣導週知,校務會議加強宣導。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自114年9月10日生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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