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26-07-10
主旨:重申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屆,本府各機關學校員工應嚴守行政中立原則,保持超然立場,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中立法)辦理。
二、 茲因旨揭選舉將屆,為維持本府辦公紀律及優良形象,請確實轉知屬員恪遵行政中立相關規定,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以避免違法之行為:
(一) 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二) 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亦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及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三) 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四) 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五) 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爲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六) 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5、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 公開爲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七) 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八) 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九) 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十)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 另有關本府附屬單位預算投資之公營事業(達該公營事業資本額50%以上):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豐原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本府轉投資公司(未達該公司資本額50%):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果菜運銷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等;以及本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經費等,上述以附屬單位預算或捐(補)助團體經費所進用之人員,其中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豐原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係屬中立法第17條第6款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為中立法準用對象,其餘人員請本府各業管督導機關視業務需要予以規範。
四、 有關行政中立文宣電子檔及Q&A專輯,置放於本府人事處網站(https://www.personnel.taichung.gov.tw/)「專區服務/專案與業務成果/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宣導專區」 項下,請利用各種場合多加宣導利用,以強化屬員行政中立及依法行政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