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8條、第9條之2、「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1修正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26-10-22
一、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8條、第9條之2、「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1,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1、學校接獲檢舉,教師行為顯屬第4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或符合學校依教師法第32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者,應予結案,學校得以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或其他合理有效之方式,設法化解衝突。(修正條文第8條)
2、學校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顯屬第4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者,應通知檢舉人檢舉事件結案,且不通知學校處理。(修正條文第9條之2)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1、為兼顧兒童與少年最佳利益、學生學習權益、教師教育專業及教育現場實務需求,使處理機制更臻周延,爰修正第6條之1,定明因員額編制、為偏遠地區學校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學校派校內人員調查有困難者,始得派校外人員調查。
二、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及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