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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科目學年學業成績】計算說明

作者 : 註冊組 發佈日期 : 2025-08-25

重申-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科目學年學業成績】計算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7條於103年間訂定發布時之立法說明,符合以下條件者始得計算【科目學年學業成績】:

(1)課程類別相同(同為 部訂必修 或 校訂必修 或 校訂選)。
(2)科目名稱相同。
(3)開設於同一學年上、下學期學分數相同。
 
二、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第10條第5點】: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如附件。
 
三、本校各學年度入學學生三年【科目與學分數總表】請參考教學組網頁:https://web.whsh.tc.edu.tw/resource/show.php?aid=4853
依母法說明,於【科目與學分數總表】中不同列者,科目名稱不同,不可計算【科目學年學業成績】。
 
備註:
然依據教育局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中市教高字第1100062989號函文說明,加深加廣選修課程中僅自然領域可計算學年學業成績(其他領域不行),而該領域欲計算學年學業成績之科目需敘明於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後實施。而本案於本校110學年度第二學期自然科期末教學研究會會議先行討論自然科教師考量科目屬性與評量辦法之公平性,擬維持與108、109學年度入學之學生相同;即加深加廣選修自然領域科目仍依母法說明,僅計算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不計算科目學年學業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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