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有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申訴得向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救濟移程序等相關釋示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26-10-12
有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嗣不服該申復決定,得向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救濟移程序等相關釋示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