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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3項所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不服機關所為職場霸凌申訴決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救濟之相關釋示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26-11-05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3項所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適用對象包含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工友約用人員勞務承攬人員等)不服機關所為職場霸凌申訴決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救濟之相關釋示,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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